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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将从他人处购买来的150元毒品海洛因吸食部分后,将剩余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后门的小路边贩卖给张某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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