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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串通投标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蛟,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0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5月26日因指定管辖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指定本院办理,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4年12月成立沾益区**生态农业合作社至2017年期间,在未获用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农户流转土地在德泽村委会山背后村建设**生态农业观光项目。经曲靖市沾益区地杰勘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非法占用26.51亩农用地(一般耕地21.87亩,基本农田4.64亩,不包括农户自己耕种地)。具体为:房屋占地1.5亩,硬化道路(项目内新建的水泥路)占地10.68亩,茅草棚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3人审批农房建设(四合院)超占土地0.63亩,泳池、沙滩占地3.9亩,假山占地0.67亩,坑塘占地2.96亩,空地(硬化场地)6.17亩。

2.串通投标罪

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丙(另案处理)借用曲靖市**建筑有限公司、曲靖市**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龙县**建筑有限公司、马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马龙县**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并制作标书参与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沾益县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投标,使曲靖市**建筑有限公司以1588.8万元中标并由张某甲、张某丙施工建设,工程款支付给张某甲。

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丙(另案处理)借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并制作标书参与沾益县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德泽集镇项目点)投标,使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23.71万元中标并由张某甲、张某丙施工建设,工程款支付给张某甲。

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丙(另案处理)借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并制作标书参与沾益县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德泽集镇项目点)投标,使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45.29万元中标并由张某甲、张某丙施工建设,工程款支付给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学平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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