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5月份、2019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无任何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佣张忠胜和张生坤使用刨刨机(旋耕机)在靖边县高家沟常塔村阳坬小组河西(小地名:阳伙皮滩)将林地刨毁,并种植农作物荞麦、豆子和西瓜。经北京中林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0.7248公顷(10.8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0.1321公顷(1.98亩),特殊灌木林地0.5927公顷(8.89亩),林种为防护林。现场原有植被主要有油蒿、冰草和杂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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