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39分,被告人张某红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J11****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百安南路均安镇海洲卡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红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红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乐丰*街,联系电话13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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