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途,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及张某的信任,由张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其提供担保,向姚某某借款100万元。随后,被告人张某于次日凌晨携款逃匿至外地。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已向姚某某陆续还款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借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1、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海峰
孔 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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