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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宋菲,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吴某、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对其自称为“王浩”,并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还账、买车、买手机等为由,多次以让被害人张某某为其发微信红包、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1505元。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赃款65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将被告人张某分期付款的手机折值为4505元从剩余案款中扣除,并对被告人张某之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王亚平、吕亚朋证言、二手车买卖协议、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明细清单、手机销售凭证及分期凭证、诈骗金额汇总表、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与被告人张某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婚真相并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其数额巨大的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当庭所持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能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又系初犯,故对其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向被告人张某追缴赃款32000元返还于被害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殷旭力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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