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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7********,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街**号,现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保洁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谎称其有关系能买到马村区园中园小区经济适用房,谎称龙源湖南边空地要开发楼盘且能够通过关系购买便宜房,谎称其舅舅在新山阳商城有门面房要卖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通过缴纳购房款为由骗取赵某某购房款56.5万元,后退给赵某某1万元。

2、2013年5月份起,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谎称其有关系能买到马村区园中园小区经济适用房、能低价购买马村区壹代天骄、金德利公馆小区3号楼2单元1301号房产(约定房款43万元),其中还通过制作假壹代天骄买卖合同和假的购买金德利公馆小区房产网页信息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通过缴纳购房款为由骗取杨某某购房款31.5万元,后退给杨某某4万元。

3、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表弟在马村区壹代天骄有股份,有便宜房的指标,能够低价购买壹代天骄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女)信任,约定房款29万元,以缴纳购房定金为由骗取张某乙(女)5万元,后退给张某乙(女)0.3万元。

4、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表弟在龙源湖附近开发房地产,能够低价购买该处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以缴纳房款为由骗取张某某购房款15万元。

5、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表弟和壹代天骄开发商老总有关系,且自己在该小区有一套房产,因急用钱要低价出售,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男)的信任,以缴纳购房款为由骗取张某丙(男)8.5万元,后退给张某丙(男)1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共计110.2万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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