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张某金,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金驾驶闽******号小车由松溪县松源街道水南往文化广场方向行驶,在松溪县**街道**队**路段被查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金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金的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吴金德
李雪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金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十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