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1960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某2,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1,张某2之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4,男,199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明、被告张某3(同时系张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张某2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继承父亲张洪春、母亲刘扣宝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张某3系姐弟关系,父亲张洪春、母亲刘扣宝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1446弄1O号302室有一房屋;父亲张洪春、母亲刘扣宝均己仙逝;他们位于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在父亲、母亲仙逝之后,和被告曾就父母所留房屋继承之事进行过协商,但是被告竟然不同意,毕竟是姐弟之间的纠纷问题,所以,一再和被告协商,无奈被告就是不同意,坚持说房屋是他自己的,原告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所请。
张某3、张某4辩称,对原告所述人员关系、房屋产权没有异议。原来家里的事都由张某3处理,原告可以少分点,但不能分得太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洪春、刘扣宝生育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洪春于2009年12月17日报死亡,刘扣宝于2017年1月14日报死亡。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2年7月10日受理登记为张某3、刘扣宝、张洪春、张某4共同共有,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每人份额为1/4。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中张某3、张某4各占有1/4,剩余2/4应依法继承。
综上所述,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张某1、张某2、被告张某3、张某4按份共有,其中张某1、张某2各占有2/12,张某3占有5/12,张某4占有3/12;各方当事人均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各负担7,267元,被告张某3负担7,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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