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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与毕1、毕某2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凌瑜,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1,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毕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毕1、毕某2、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张某1、张某2诉称,要求毕1、毕某2、王某赔偿张某1、张某2损失费共计16,890元。事实和理由:张某1、张某2与毕1、毕某2、王某均系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路XXX号XXX栋居民,张某1、张某2居住10XX室,毕1、毕某2、王某居住11XX室。2018年2月17日起张某1、张某2发现因11XX室楼板施工不当,楼板开裂,导致10XX室水患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张某1、张某2曾多次尝试与毕1一方积极沟通相关事宜,但对方始终以消极不作为态度回应。故诉至法院。
  毕1、毕某2、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毕1、毕某2、王某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1、毕某2、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毕1、毕某2、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符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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