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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与季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2,女,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1,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2,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3,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3,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女,194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徐某1、徐某2、徐某3、张某3与被告季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张某2、徐某1、徐某2、徐某3、张某3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1、张某2、徐某1、徐某2、徐某3、张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徐某1、徐某2、徐某3、张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张某2、徐某1、徐某2、徐某3、张某3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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