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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4、张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2,女,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俞某某,女,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3,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琦,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4,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嘉定工业区白墙村人民505号,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张某5,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嘉定工业区南苑四村XXX号XXX室。
  被告:张某6,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1、张某2、俞某某、张3与被告张某4、张某5、张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1、张某2、俞某某、张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2室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士林(1997年去世)、汤秀娥(2002年去世)系夫妻关系,生前生育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1、张某2、张建德(2011年去世)与张某4、张某5、张某6系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张建德、俞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张3。坐落于上海嘉定工业区白墙村人民505号农村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505号房屋)系张士林、汤秀娥于1982年建造。2015年张某4在未经其他兄弟姐妹授权的情况下,就505号房屋擅自签订《嘉定工业区“嘉宝片林”拆旧地块农户宅基地置换补偿安置协议》,置换房屋坐落于中星地块5幢8号1003室、蔷薇苑XXX号XXX单元XXX室。其中,蔷薇苑XXX号XXX单元XXX室即202室房屋已交付,中星地块5幢8号1003室房屋尚未交付(在建造中)。由于该两套房屋系以张士林、汤秀娥遗留的505号房屋置换所得,应作为张士林、汤秀娥的遗产进行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某4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嘉定工业区“嘉宝片林”拆旧地块农户宅基地置换补偿安置协议》,蔷薇苑XXX号XXX单元XXX室房屋即202室房屋、中星地块5幢8号1003室房屋系以505号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属于拆迁置换整体利益。鉴于中星地块5幢8号1003室房屋尚未交付(在建造中),该房屋权利处于未确定状态。故在拆迁置换整体利益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先行处理部分拆迁置换利益即已交付的202室房屋,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1、张某2、俞某某、张3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叶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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