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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2,男,1954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3,女,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4,男,1948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所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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