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194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2,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3,女,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4,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5,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与被告张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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