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194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2,女,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3,女,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某,女,1940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4,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5,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6,女,199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男,201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理人:唐庆玲(系原告唐某某之母),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梅花园XXX号XXX幢一单元602室。
原告:张某7,女,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8,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9,男,194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顾某某、张某4、张某5、张某6、唐某某、张某7、张某8诉被告张某9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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