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1948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高某某,女,1930年6月28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2,女,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3,女,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4,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5,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6,女,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7,女,1953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
上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8,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9,女,汉族,1945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10,女,汉族,1950年2月2日生,户籍地西安市。
原告:张某11,女,汉族,1943年10月2日生,户籍地西安市。
被告:张某12,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某13,男,1944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某14,女,1954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某15,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作雷。
被告:袁1,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某2,男,1944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1(袁某2之子)。
原告张某1、高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与被告张某12、张某13、张某14、赵俊毅、袁某2、袁1、张某1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张某8、张某9、张某10、张某11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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