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某3,女,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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