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3,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新园路XXX弄XXX号302。
被告:张某4,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崧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张某5,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徐某某,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新园路XXX弄XXX号302。
被告:张6,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新园路XXX弄XXX号302。
被告:喻某某,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崧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徐某某、张6、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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