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9民初2249号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某4,男,57岁,汉族,司机,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诉被告张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胡俊萍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努尔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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