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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曾用名:张宛芬),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步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5,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6,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1,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2,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3,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汤某1、汤2、汤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还。
  法官助理  朱 婕

审判员:沈  燕

书记员:金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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