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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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