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陶某某,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维,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陶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田亚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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