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1,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2,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安置款527,406.5元。申请人张某1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安置款527,406.5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3,15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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