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1,女,199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妹(系张某1之母),女,住上海市闸北区。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2,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顾某某,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张某3,女,200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张4,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张2、顾某某、张某3、张4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1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2、顾某某、张某3、张4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某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2、顾某某、张某3、张4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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