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2,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郭 蕾
书记员:姜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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