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2,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0月19日,原告张某1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槟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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