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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王某某、张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39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某2,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某3,女,1961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某、张某2、张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涉案动拆迁房产目前尚未分配完成,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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