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194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告:马某某,女,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某2(又名张晶),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某4,女,1993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系张某4父亲),住同被告张某4。
原告张某1诉被告马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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