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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某1,男,200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申请人张某1母亲),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河北李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称,张某1与被申请人张2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在外有大额的赌债未清。2009年8月,张2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离开至今未归,家人曾多次拨打其手机均无法接通,于2010年2月开始该手机号停机,故家人寻找多年未果于2010年8月21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永泰路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失踪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2,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张某1之父。2009年8月,张2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离开至今未归。家人寻找未果后于2010年8月21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永泰路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2自2009年起失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张2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张2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2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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