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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柳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幢底层。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XXX室(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徐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柳艳,女,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柳艳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0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柳艳所有的牌号为沪DAXXXX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架号:WAUAGC4M0GD045812)。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张柳艳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申请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柳艳采取的扣押牌号为沪DAXXXX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架号:WAUAGC4M0GD045812)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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