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树臣,男,汉族。
被告海伦市东凤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孟昭晨,男,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崔德有,男,汉族。
原告张树臣与被告海伦市东凤镇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臣、被告海伦市东凤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崔德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树臣诉称,被告海伦市东凤镇中心小学时任校长于2010年4月12日找到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一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2年给付利息10000.00元。现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还款,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和本金。
被告海伦市东凤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海伦市东凤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树臣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0年4月12日起按月利10‰计算,至给付时止。(给付时扣除已付10000.00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海
书记员: 朱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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