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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朱某某报被骗,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已决定立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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