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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发与魏冬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根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冬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
  原告张根发诉被告魏冬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根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英、郁俊杰,被告魏冬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国、许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根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其卫生间重做防水至不漏水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修复费用及赔偿家电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000元(含浴霸3,000元、扣板1,000元、玻璃移门500元、瓷砖500元、电线1,000元、墙面粉刷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因被告房屋卫生间近一年来严重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卫生间浴霸及吊顶装饰损坏,经多次交涉,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冬妹辩称,漏水情况是事实,愿意做好被告房屋卫生间的防水;原告提出的修复及赔偿数额过高,被告仅同意合理承担原告房屋卫生间内扣板、墙面粉刷及浴霸维修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根发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魏冬妹系同幢楼203室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因被告房屋卫生间存在漏水情况,致原告房屋卫生间墙面、扣板、浴霸等损坏。上述事实有公租房租赁凭证、不动产登记簿、户籍证明、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应和睦友好,正确处理好上下排水问题。现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排水问题,给楼下相邻一方即本案原告造成妨碍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之损失,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玻璃移门、瓷砖、电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墙面粉刷、扣板、浴霸损失,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提供发票等相应依据,本院参照市场价格并考虑财产折旧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冬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其房屋卫生间内漏水部位;
  二、被告魏冬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根发1,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根发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魏冬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萍花

书记员:钱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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