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明,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英,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绒贤,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洪涛,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鑫磊,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荣峰,总经理。
上诉人张根明、上诉人蒋丽英、上诉人徐绒贤、上诉人颜洪涛、上诉人杨鑫磊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根明、上诉人蒋丽英、上诉人徐绒贤、上诉人颜洪涛、上诉人杨鑫磊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根明、上诉人蒋丽英、上诉人徐绒贤、上诉人颜洪涛、上诉人杨鑫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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