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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鹏飞、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鹏飞、林某某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鹏飞、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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