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桂福,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桂福诉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见公司)、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寓公司)、伍健伟、张广丽、梁经绪、危国文、龚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健伟、张广丽、梁经绪、危国文、龚小燕的起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两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两被告公告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桂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2、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10月5日计算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5,000元;3、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均以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2018年10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6日、2019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电煤费共计869.39元;5、判令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表示因次承租人已于2019年3月4日搬离,原告收回房屋,故合同实际已于2019年3月4日解除。本案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寓见公司签订《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寓见公司,租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前三年租金每月3,000元,第四年每月3,400元,第五年每月3,800元,每月5日前为租金支付日。被告寓见公司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4日,之后再未支付租金。被告寓见公司承租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次承租人于2019年3月4日搬离系争房屋,故原告将房屋收回。被告寓见公司承租期间,拖欠水电煤费合计869.39元,原告已经代为缴纳。被告寓见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小寓公司是被告寓见公司唯一股东,现两被告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故被告小寓公司应对被告寓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无法联系两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系原告。
2016年4月25日,原告和被告寓见公司签订《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寓见公司,租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前三年租金每月3,000元,第四年每月3,400元,第五年每月3,800元,每月5日前为租金支付日。押金3,000元。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对外进行转租。被告支付押金3,000元并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4日,之后未支付过租金。2019年3月4日,原告收回房屋,并代为支付水电煤费合计869.39元。
另查明,被告寓见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小寓公司系被告寓见公司的唯一股东。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托管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水电煤费发票、企业信息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寓见公司支付的押金,鉴于被告寓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押金原告当作合同解除的违约金予以没收。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被告拖欠2018年10月4日之后的租金,系违约,故被告寓见公司除应支付原告租金外,还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因原告已经收回房屋,故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寓见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小寓公司系寓见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被告未能证明其资产不存在混同,故被告小寓公司应就寓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全部诉请,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福房屋租金15,000元;
二、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桂福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以3,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0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6日、2019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福水电煤费共计869.39元;
四、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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