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某
张某
张某
肖某兴
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某、张某、张某与被告肖某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五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某、张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五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五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某、张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明珠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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