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梅华,女,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德龙,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唐水英,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龙。
申请人张梅华与被申请人王德龙、唐水英、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梅华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德龙、唐水英、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桂华、方思圆及唐桂华、方如玉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锦绣公寓3层A座及10层D座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德龙、唐水英、上海新亿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唐桂华、方思圆及唐桂华、方如玉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锦绣公寓3层A座及10层D座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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