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张某某要求对袁某某、蔡某某名下财产计人民币2,50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北路西侧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名下财产计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张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北路西侧1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