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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