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正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曾昭沛,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正华与被告曾昭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张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正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张正华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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