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24层。
法定代表人:鲁文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莉,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
主要负责人:孟浦,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瑞、王建强,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医院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晖
书记员: 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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