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正民,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正发,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申请人张正民与被申请人王正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正民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正发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正民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正发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正民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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