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正连,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朝阳,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闫俊俊,女,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连与被告吕朝阳、闫俊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正连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正连负担。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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