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王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琛,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罗田县汉城酒店装修,向原告赊购装修材料。2016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万元欠条一份,并承诺在同年10月1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被告王海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欠条均真实,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约供应装修材料后,被告未付款。2016年7月11日,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欠原告货款6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主要内容:本人王海峰欠材料款陆万元整,10月10日前支付清,2016年7月11日。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材料款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欠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欠款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海峰偿还张某欠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张某负担300元,王海峰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七林
审判员  尹 勇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