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武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上海福络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成与被告上海福络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8年11月7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武成负担。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黄鼎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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