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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旗与上海宇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武旗,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旸,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武旗与被告上海宇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武旗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武旗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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