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马榕、田建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傲某某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张某连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上海傲某某创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上海傲某某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72,1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上海傲某某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72,14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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