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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与汪国民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国民,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华,男。
  第三人(被执行人):朱伟忠,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张毅诉被告汪国民、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朱伟忠其他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张毅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毅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春龙

书记员:徐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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