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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与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毅,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鸣,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旭,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毅与被告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鸣,被告郑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旭归还借款本金6,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张毅先后向郑旭借款共计6,182,500元,期间郑旭归还过部分款项;后经结算,郑旭于2019年2月14日向张毅出具借条,载明尚欠张毅6,100,000元借款和1,500,000元利息;现郑旭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张毅多次催讨无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旭辩称,认可借款6,100,000元,没有支付过利息,同意归还借款,但没有能力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张毅以其名义或者以上海仪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郑旭、曹某(郑旭妻子)、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郑旭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转账共计六百万余元。
  2017年12月8日,张毅与郑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旭向张毅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月利率为2%,每月20号为利息支付日,郑旭于借款到期当天支付当月利息;郑旭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郑旭如逾期不还借款,张毅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借款金额加收10%罚息。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2月26日,张毅与郑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旭向张毅借款4,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月利率为2%,每月20号为利息支付日,郑旭于借款到期当天支付当月利息;郑旭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郑旭如逾期不还借款,张毅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借款金额加收10%罚息。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2月1日,张毅与郑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旭向张毅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月利率为2%,每月最后一天为利息支付日,郑旭于借款到期当天支付当月利息;郑旭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郑旭如逾期不还借款,张毅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借款金额加收10%罚息。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2月14日,郑旭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记载:郑旭截止2019年2月14日欠张毅陆佰壹拾万圆整本金,利息150万元整。郑旭通过本人账户和妻子曹某账户以及协维(上海)电子公司账户已收到上述全部本金。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二年。
  庭审中,张毅称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系六百万余元借款展期所形成;另,70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8日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182,000元,4,90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计1,248,000元,50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日,计110,000元,三笔借款的利息总计1,540,000元,张毅按照1,500,000元主张。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款合同、借条、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毅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证明张毅与郑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据此,郑旭应该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涉案借款已到期,但郑旭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毅要求郑旭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郑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毅借款6,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郑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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