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毅,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鹏飞,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榴,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千林,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王兆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智名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XXX号北幢120室。
原告张毅与被告鲁千林、第三人王兆玺、智名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毅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719元,减半收取计93,8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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